遊覽車肇事統一標準 釀10死以上 重罰9萬、撤照停業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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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內遊覽車違規肇事,可依「公路法」處九千到九萬元罰鍰,但過去由各監理單位依情節輕重裁罰,常因裁罰不同、引發業者疑慮,公路總局首度針對遊覽車違反「公路法」訂定統一裁量基準,明訂遊覽車肇事致人死傷,輕者罰鍰從一萬起跳,若死亡人數逾十人,將重罰九萬並廢止營業執照、吊銷車輛牌照,五月起上路。

根據新定裁量基準,遊覽車肇事致人死傷,十人以下受傷罰一萬元,十一人以上罰二萬元並吊扣該違規車輛牌照一個月;二人以下死亡罰三萬元,並停止至少四分之一營業中車輛三個月,並吊銷違法營業車輛牌照;三人以上死亡或合計十九人以下死傷,罰六萬元並停止至少三分之一營業中車輛數三個月,吊銷非法營業車。

若死傷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但死亡人數未達十人,則開罰九萬元、停止半數車輛營業三個月,並吊銷違法營業車輛牌照;一旦死亡人數達十人以上,除重罰九萬元、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而駕駛行車前未酒測或不合格仍駕駛,第一次罰九千元,並吊扣違規車輛牌照一個月,第二次罰三萬元並扣照兩個月,第三次以上罰五萬元並扣照三個月;遊覽車胎紋、工時不符規定,首次罰九千元,第二次三萬元,第三次以上五萬元。

公路總局也提醒,若公司派任無大客車職業駕照資格的遊覽車駕駛開車,第一次罰六萬元,並吊扣違規車輛牌照三個月;第二次罰九萬元,並吊扣二分之一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第三次以上,除了重罰九萬元外,也會廢止該公司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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