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草案 糾纏行為 最重可處3年徒刑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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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近年來頻傳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內政部所擬《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除對「糾纏行為」作出定義,並規定警察機關得即時勸阻或制止,並由法院核發「防制令」。

據草案說明,這項法案參考日本二○○○年通過的《糾纏騷擾行為規制法》。刑事警察局司法科長林志誠指出,日本每年平均發生兩萬三千件糾纏案,若依人口比例換算,台灣每年約有四、五千件;從日本實務來看,防制法上路雖未明顯減少騷擾案件數,但可預防後續發生嚴重或難以挽回的悲劇。

草案中明定,「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七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民眾報案後,對現行實施糾纏行為的行為人,警察機關得即時勸阻制止;經查有糾纏行為者,警察機關得對行為人警告或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對一時糊塗等危害情節較輕微者,可給予警告,以利行為人改過自新。

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兩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授權法院核發防制令,例如禁止行為人監視、盯哨、撥打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行為或其他防止糾纏行為之必要措施,提供被害人周延的保護。如違反防制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表示,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適用或無實效。

內政部表示,為有效事先防範及事後處罰糾纏行為,以防止危害他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以完整防護被害人的自由及安全,因此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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