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洩密給大陸 刑責加重至10年

 |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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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辦理國家機密業務或核定人員出境,應經機關首長核准,但管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人核准,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

據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將「縮短」部分去掉,並增加延長的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過三年,並以一次為限,等於總計最多不得超過六年。

此外,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新增規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全案昨天下午由司委會審查完成,但有立委對於「陰謀犯」的規定,以及「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有疑慮,提報院會前仍須經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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