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銀行被駭 損失由銀行承擔

 |200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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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消保會公布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規定,當銀行發現客戶密碼遭盜用等未經合法授權情形時,銀行除了必需通知客戶停止交易,對於未通知前所產生的損失,除非銀行能證明是客戶過失或故意,否則銀行須負責。

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的公布對使用網路交易者更有保障,定型化契約也規定,當銀行調整手續費、服務費、郵電費等,須在三十天前於銀行網站明顯處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客戶,客戶可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

銀行對於每一筆交易也須以電子郵件通知客戶,當客戶發現交易資訊不符,可在交易日起四十五天內通知銀行,銀行須於接獲通知三十天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客戶。

此外,為了保障網路銀行遭不當使用,當民眾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以上,銀行電腦將自動停止客戶的使用資格,若民眾想恢復,必須重新申請。

銀行及客戶發現有第三人冒用、盜用代號、密碼、憑證、私秘金鑰等,銀行需立刻通知客戶暫停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客戶接獲通知前遭到他人盜用所產生的所有損失,須由銀行負擔,唯一例外是銀行能證明該損失是客戶故意或過失所導致;未來舉證之責將在銀行。

對於因駭客入侵銀行電腦或相關設備所發生的損害,一律由銀行負擔;此外,銀行對所有交易訊息都需完整記錄,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消保會提醒民眾妥善保管網路銀行密碼,不要以電子郵件傳送相關訊息,當接獲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後,應盡速檢核,若發覺或懷疑網路銀行帳戶、密碼未經授權遭他人使用,應立即以電話通知銀行。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最快十一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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