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法昨三讀,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劉淑瓊指出,修法後,病人遇到醫療糾紛時,面對醫療機構,需證明院方「故意或過失損害病人」,但實際上舉證困難,根本求償無門。
醫改會董事楊秀儀說,此一修法減輕醫師民事責任,連帶會使機構責任減輕,將不利於醫院設備更新、人力、護病比,對整體醫療環境都是傷害。
法學界則憂心,最新條文不僅無助於降低訴訟量,更可能開啟「醫院勞動環境不佳致使醫糾發生,醫師能免責,醫院也毋須負連帶責任」亂象。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全峰表示,按照修法內容,要判斷醫師是否「過失致病人死傷」,同時得考慮醫療設施與工作條件等客觀情況;換言之,未來醫事人員若因醫院醫療環境差、血汗過勞而有醫療疏失,似乎不須擔負民事或刑事責任,而能免責。
吳全峰指出,條文內容雖明載「醫療機構故意或過失損害病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其中「醫療機構」的意涵並不明確,且病人很難證明醫療機構不良的醫療環境與醫療疏失的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