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拍板,賴清德提四不變四彈性。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出「四個不變」及「四個彈性」修法重點,在保障勞工權益同時,賦予企業經營及勞工工作安排彈性。
勞動部長林美珠簡報表示,四個不變包括正常工時不變,仍維持每日工時8小時、每周40小時;周休二日原則不變,連續上班12天非常態;加班總工時不變,每月最多延長工時46小時彈性運用;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但改依實際工時計算。
加班彈性部分,經勞資協議後,可以3個月為周期,將每3個月延長工時加總138小時,彈性挪移加班額度,一個月上限為54小時,需在勞資協議後將彈性調整部分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鬆綁「7休1」賦予排班彈性,讓例假可在每7日週期內調整,個別行業如果有調整例假日需求,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同時向勞動部提出審核指定,取得工會或勞資協議後調整;雇用員工30人以上單位,同樣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部分產業反映輪班間隔限制不符實際人力運用狀況,將以輪班間隔11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議後可彈性調整為8小時,以利三班制產業運作。
特休部分,為保障勞工權益,經勞資協議後,當年度特休假未休完,可遞延到下年度使用,遞延後仍未休完,企業仍應給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