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加班工時 不得超過138小時

 |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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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1例1休修法,延長工時,採取加班工時帳戶,以3個月為1期,1個月的延長工時上限放寬為54小時,但3個月總工時不得超過138小時。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1例1休修法方向,休息日出勤加班改為核實計算。加班時數,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賴清德中午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攸關一例一休的勞動基準法修法方向。會後,由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會議共識。徐國勇說,延長工時,採取加班工時帳戶,以3個月為1期,1個月的延長工時上限放寬為54小時,但3個月總工時不得超過138小時。輪班間隔也採乙案,仍以11小時為原則,但不得少於8小時。

至於「7休1」鬆綁,徐國勇說,由於有立委擔心彈性放寬太大會影響勞工權益,因此增加幾個機制處理,包括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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