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鄉校長教師 最長可任12年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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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未來偏鄉校長任期一律四年,辦學績效卓越得連任兩次,最長可做十二年;專任、專聘、代理教師及校長,除可月領現有三萬零九十元到九千七百九十元的地域加給,還會另給久任獎金等其他激勵措施,以吸引和穩定偏鄉師資。

為控管師資品質,另修正上周原通過的條文,授權各縣市得控留偏遠學校三分之一員額經費,聘任代理教師或專聘教師,但專聘教師要有教師證,才有最多連聘十二年的資格。

立院教委員昨續審草案,增設久任獎金。教育部國教署長邱乾國舉例,如任滿兩年每月再多給一筆錢、年資愈久給愈多,但數額要和地方政府會商再訂子法。連同地域及久任加給,估計未來偏鄉老師每月最多可加薪一萬多元。

偏鄉學校校長任期,現由地方政府自定,多為三年或四年,僅能連任一次。教委會昨修正通過行政院版草案,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兩次。

此外,上周通過的條文,規定偏遠學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授權各縣市得控留轄內偏遠學校三分之一教師總員額的人事經費,以契約專案聘任教師,沒教師證也可聘,兩年一任,滿六年表現優良,可再續聘六年,即最多可連聘十二年,引發教團質疑,開放沒教師證者、沒修師培課程者也可擔任專聘老師,恐讓師培制度徹底崩壞;且因專聘教師仍非正式教師,適用勞保勞退,師資照樣不穩。

立委昨針對通過的專聘教師條文提出覆議,最後通過修正條文,改為控留的三分之一員額經費,可進用代理教師、或具教師資格的專聘教師,也就是專聘教師一定要修過師培課程、有教師證。

修正條文規定,不具教師資格的偏鄉代理教師,近三年於偏遠學校任教累計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中央全額補助的師培課程,通過教師資格、且教學演示合格者,得免實習,直接發給教師證,接著可甄選各地正式教師,也可甄選專聘教師。邱乾國說,修正條文既可保障專聘教師品質,也讓有教育熱忱、沒教師證的代理教師有進修機會。

院版草案規定,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得自願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昨修正通過為不得超過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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