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大翻修 營業場所投影播片 須獲授權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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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新增再公開傳達權,未來修法後,營業場所未經授權,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音,可能侵權。另因應國情及數位匯流,放寬部分使用項目,如遠距教學、銀髮族在公園使用個人設備唱歌跳舞,或傳統小吃店內播放電視及廣播,都無侵權之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著作權法已將近二十年未做全盤檢視,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高度發展,智慧局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相關法制後提出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定案共修正九十三條、增加十七條。

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表示,未來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必須向權利人取得再公開傳達權的同意或授權,像是運動酒吧、餐廳,透過電視銀幕轉播運動賽事,或是連接網路播放YouTube的隨選影片提供消費民眾觀賞等,必須向相關電視台或播放平台取得權利授權。

不過,由於國情及本土風俗習慣,修法也提供更多彈性,增加三項例外「擴大教育使用目的合理性」、「非營利目的合理使用」、「家用設備合理使用」。

洪淑敏舉例,小吃店、美容院設置電視或收音機等設備,是基於民情需求,給予合理的使用空間,就不需付費使用。像是,課堂教學需求、銀髮族在公園使用個人設備唱歌跳舞,或是賑災義演活動使用他人音樂等,即無侵權疑慮,以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及民眾日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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