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重點… 民間監督團體擁強制力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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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不論是中央、地方或者民間企業,過去許多開發案都會成立民間環評監督委員會,以昭公信,不過,過去民間監督委員會並沒有強制性,交通部長賀陳旦建議環保署修法,增強民間委員的監督力,開發單位若無理由不執行,將有罰則,也是本次改革的重點之一。

包括六輕等開發案,過去都有很多民間組成的環評監督委員會,有些是由民間發起,有些則是開發單位承諾組成,不過根據現行環評法,民間監督委員會並沒有強制力,亦沒有詳細規範,不僅委員會所做出的決議,開發單位可不執行,就連委員向開發單位要求提供資料,也有開發單位不遵循,導致無法發揮監督功能。

交通部長賀陳旦過去就是蘇花改的民間環評監督委員,對此特別有感,他向環保署建議,應該修法給予民間監督委員會更明確的權利義務,並且賦予其強制功能,才能有監督之效。

環保署採納賀陳旦建議,於本次環評法修法中新增監督委員有權利要求開發單位應該要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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