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案例:
王伯伯住在安養中心,女兒每周六都會去探視。前幾天,王伯伯跟女兒抱怨肋骨疼痛,檢查後發現是肋骨斷裂。安養中心表示,前幾天有聽聞同房長輩提及王伯伯翻身下床時不慎摔倒,當時有立即前去關心,但王伯伯表示並無大礙,且照護人員觀察王伯伯近日行動及用餐狀況皆正常,礙於人力有限,對於能夠自理的長者不可能隨侍在旁,僅口頭表示日後會多加留意。
王伯伯的子女對於安養中心消極處理的態度感到相當氣憤,想請問,家屬可否就王伯伯摔倒一事向安養中心請求賠償?
賴淑玲律師詳解:
所謂「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安養中心跟家屬簽了約,自然應對王伯伯善盡照顧保護之義務。雖然對於能夠自理的長者,確實不可能期待或要求安養中心派專人全天隨侍在旁,但既然已聽聞同房長輩提及王伯伯摔倒一事,卻沒有立刻將王伯伯送醫檢查,也沒有將此事告知家屬,恐怕涉及延誤送醫,很難說已經盡到了照顧保護的責任。
更何況王伯伯是肋骨斷裂,傷得不輕,按理說,胸部應該疼痛非常,不可能不影響到生活自理能力,例如穿衣、洗澡,甚至咳嗽打噴嚏,都可能牽引到肋骨導致劇烈疼痛;但安養中心卻聲稱「王伯伯表示並無大礙,照護人員觀察王伯伯近日行動及用餐狀況皆正常」,實在有違常情,應是卸責之詞。
但針對王伯伯在翻身下床時不慎摔倒一事,安養中心到底需不需要負責,則要看王伯伯摔倒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因為機構的設施有缺失或是管理不當,造成王伯伯摔倒(例如:床舖高度過高、沒有加裝合適的護欄或扶手,造成王伯伯上下床困難因而摔倒),自然屬於機構的疏失,家屬可代替王伯伯對機構提出賠償之要求。
但倘若安養中心的設施及管理都沒有缺失與不當之處,那麼王伯伯摔傷一事,就很難歸責於安養中心;除非是因為機構延誤送醫,造成王伯伯傷勢加重、損害擴大,那麼機構對於「延誤送醫」一事所造成的損害,則仍應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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