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贈房給子女 不孝須歸還

 |20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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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羅姓男子十年前離婚時,將自己一棟房子贈與給兩名未成年子女,這幾年羅姓男子生活陷入困境,要求子女撫養,子女稱無法養活自己,拒絕老父要求,羅氣得打官司;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兩名子女未履行撫養義務,判決老父有權撤銷贈與,房子歸還老父。

這對子女向法官表示,父親與母親離婚後,對他們的生活及教育不聞不問,還到處揮霍,並娶了大陸老婆,把財產花光,現在卻要他們奉養他。

而二十六歲的兒子還在讀大學四年級,平時半工半讀,二十四歲的女兒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靠母親,根本無法奉養老父。

法官認為,依照民法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贈與物。

兩名子女既然都已成年,應該具備謀生能力,他們去年在法院調解時,曾表明每月共可給老父八千元維持生計,但半年多來,兩人根本沒支付費用。

法官指出,兩名子女將這棟房子出租給他人,每個月有租金收入一萬五千元,應有能力每月給老父八千元作為撫養費,顯然未盡撫養義務,判決兩名子女敗訴,應將這棟房子移轉登記還給老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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