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政司表示,宗教團體法不急著立法。圖為昨天各家寺廟神將、家將集結在自由廣場前。圖/美聯社
【本報台北訊】「減香事件」餘波蕩漾,連帶影響內政部正在研擬中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內政部長葉俊榮昨天表示,推動立法一點都不急躁,要得到相當共識才會推,大原則是尊重宗教自由,不用管制處理。
葉俊榮在記者會上答覆媒體詢問時指出,許多討論都出自於不夠了解,宗教團體法的立法,不是最近突然立法,過去曾進入立法院,後來又撤回。法案現在還在內政部,一切以宗教自由為中心。
他說,宗教管理各國制度不同,大原則就是尊重宗教自由,而不是用管制去處理,基本上大部分信仰宗教自由、政教分離的國家都是這樣,「我們也是一樣」。
內政部民政司表示,宗教界對於立法與否正反意見都有,因此,並沒有預計什麼時間點要提出,也從來沒有急著推,盼與宗教界凝聚最大共識後再來推動,若短期間社會無法取得共識就暫緩動作,「這部法我們不急」。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說,這一部法律內政部研擬許久了,宗教團體法草案最早於二○○一年依程序送請立法院審議,上一次送請立法院審議是去年二月,但五月新政府上任,草案又再送回檢討。
宗教自主 原則性規範
林清淇說明,為廣納各方意見並且建立共識,期間皆透過宗教界人士與宗教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草擬,除去年十二月間於北、中、南三區辦理三場座談會,今年六月至九月也已規畫至各縣市舉行二十三場說明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
他表示,宗教團體法的草案都放在內政部網站上讓各界參考,宗教團體法強調的就是宗教自主,條文中的章程及運作規範,各團體都可以依宗教特性來訂定,行政機關不做任何介入。他說,關於世俗面的問題如管理組織成員,或是財產規範,是有一些原則性的規範;至於宗教儀式等相關行為,「這部法沒有任何條文規定」。
「減香事件」發酵,各種謠傳滿天飛,林清淇說,現在先等事件平息,原定到地方舉行的說明會也將暫緩舉行。
外界關切宗教團體法第十七條規定,當負責人怠忽職守,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可由法院派任臨時住持或主委,此規定令宗教團體無法接受,認為會造成教派混淆,擔憂政黨或外部勢力黑手介入。
解決機制 細節再討論
對此,林清淇則強調,不可能發生這種事情,會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因有些寺廟負責人不開會,不議決問題,因而衍生更多問題,但現在卻沒有解決機制。
他進一步說明,這個規定是用在完全不能解決問題的時候,當機制不能運作時,才會由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裁定臨時負責人,此外,還規定不得為不利於宗教法人行為,不可能如外傳,一個人就可以接管整個團體的情事。
他表示,這部法從來沒有急著要去推,這部法也不是太上憲法,目的是讓宗教團體的運作有完整機制,規範細節都可以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