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獨居的李奶奶今年七十五歲,因大腸癌末期及其他慢性疾病,身體十分虛弱,已無法進食,但意識仍然清楚的她,明確地向三名子女表示不願就醫,也不願再做任何治療。
請問,若李奶奶有任何危急情況,三名子女是否會因疏忽照顧背負法律責任?
林明侖律師詳解: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規定:「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而依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末期病人指的是:「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也就是說,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末期病人可以寫下意願書,在病危時放棄急救和維生醫療,僅提供緩解、支持性的照護,以減輕其身心痛苦,避免無效醫療,並增進病患之生活品質;至於其他尚未達不可治癒且病危的重症患人,則無相關規定之適用,以免失之輕率、過於浮濫。否則病人一旦簽署放棄急救意願書,即形同簽下安樂死同意書,亦非立法者之原意。
本案例中,李奶奶因大腸癌末期及其他慢性疾病,身體十分虛弱,已達到無法進食的地步。如經醫師診斷,李奶奶符合「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李奶奶即可二者擇一即可透過簽立意願書之方式,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和放棄維生醫療。因意願書效力可凌駕於家屬的意見,故李奶奶的三名子女也只能選擇尊重,並不會有疏忽照顧的法律責任。
要注意的是,因為李奶奶日後仍可以用書面文件撤回原意願書,為避免親屬間將來有不同意見引起爭議,如李奶奶出現病況危急且尚未昏迷的狀況,建議最好仍先送醫,經由專業醫生分析病情後,再由李奶奶自主做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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