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差 將放寬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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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年改效應,銓敘部全面檢討《公務員服務法》,擬有條件放寬公務員兼差,並大幅放寬「旋轉門」規定,離職後的管制期間從三年縮短為二年,增訂行為禁止且違反行為禁止除罪化等,修正案預計年底前送立法院。

行政院長林全昨日召集相關部會檢討公務員利益迴避相關規範,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銓敘部正檢討《公務員服務法》,並函洽各機關意見中。銓敘部官員表示,已函覆的機關中有八成支持修正方向,預計九月初報考試院,希望年底前可以送立院審議。

據銓敘部洽各機關的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修正幅度相當大,除放寬兼職外,也大幅放寬「旋轉門」的管制。

銓敘部官員表示,年改後,公務員變成晚退、繳多、領少,很多人建議應放寬兼職規定,像勞工一樣,下班後可以去打工賺錢等。

因此,這次修正方向,擬准許公務員在公餘時間,有能力、時間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兼差,但會限定一些條件,例如不可用上班時間、打工兼職不能超過一定薪資、只能做受雇者不能當老闆等。

官員表示,現行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只能到非營利事業組織兼職,檢討後可到營利事業,兼職的路更寬。

在「旋轉門」方面,也有幅度不小的放寬,包括第一、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在離職後「三年」,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監事、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

現行「三年」加「五年」規定,擬放寬為「二年」加「三年」。離職後的管制期間等於從三年縮短為二年。

第二、一般公務員從現行「職務禁止」改採「行為禁止」,離開公部門後二年內不可為自己或他人利益跟原機關不當接觸,但未禁止擔任職務。

但高級文官,如須財產申報的政務官及簡任十職等以上的首長,則兼採「職務禁止」及「行為禁止」規範。

第三、現行違反「旋轉門」處刑責,修正後,違反「行為禁止」部分採行政罰、除罪化。但「職務禁止」規範部分,仍維持刑責規定。

第四、部分情節放寬,主管機關因投資指派的公股代表,不受規範,但仍不能做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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