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法律專欄 除了父母子女,手足之間是否也負有扶養義務?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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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阿雄年近八十五歲,與年齡相仿的配偶阿蘭住在山上一間自有的房屋裡,阿雄因患有重度失智症,平日生活起居皆由阿蘭照顧。最近阿蘭因故過世,因他們並未曾生養子女,親族裡也只有阿雄的姐姐尚在人世,請問這時該由誰負起照顧阿雄的責任呢?

賴瑩真律師詳解:

依民法相關規定,下列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姐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此外,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在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部分,只要直系血親尊親屬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時,即有受扶養權利。

本案例中,阿雄已經年近八十五歲,更患有重度失智症,在配偶阿蘭過世後,顯然已有不能自行維持生活的情況,而必須由他人負擔扶養責任。依照民法相關規定,可以請求其他負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扶養阿雄,例如阿雄的姐姐。

但是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也就是說,負扶養義務之人,若因為要扶養他人,反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生活,造成弱弱相殘的情況,並非扶養的本意。因此,雖然在法律上負有扶養義務,實際上仍須斟酌其經濟能力及身心狀況,始能決定。

以阿雄已經年屆八十五歲推算,阿雄姐姐的年紀勢必比阿雄更大,身心狀況亦未必比阿雄來得好,要阿雄的姐姐對阿雄負起扶養義務,實有困難。因此阿雄的姐姐應可援引民法相關規定,主張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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