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3讀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右)準備敲下議事槌。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今天3讀通過攸關年改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者,18%優存2年半歸零,所得替代率設有10年過渡期等,預定民國107年7月開始實施。通過條文如下:
●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者:
18%優存利息在107年7月1日至109年底,年息為9%,110 年起年息為零,在2年半內歸零。
領取1次退休金者,其18%優存則分6年調降,第1年(107年7月)降為12%,第3年(110年)降為10%,第5年(112年)降為8%,第7 年(114年)起優存利率為6%。
●所得替代率:
年資滿15年者,退休第1年為45%,分10年逐降到30%;年資滿35年者,所得替代率最高75%,在10年降到60%。退休金計算基準,從現行退休前1個月,逐年調整為最後在職15年平均薪額。
●教職員最低保障金額:
明定為3萬2160元。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公立教職員可繼續累計年資,但年資採計的提繳費用須全額自付。
●退休金起支年齡:
教職員任職滿15年、滿58歲可請領退休金;除高中以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外,其餘教職員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請領年齡每年提高1歲,以提高到65歲為限。
●狼師條款: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已支領者,應追繳。
●退休教職員:
退休再任公職、行政法人、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以及私校職務者,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將依法停領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