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中華郵政公司近日被員工檢舉,為規避退休金、資遺費等,大舉進用近千位臨時人員擔任郵差或櫃檯人員,因臨時人員雇用期限僅十一個月,期滿須離職三個月後再進用,此舉明顯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委會表示,已去函要求交通部及中華郵政公司提出說明。
勞委會相關官員指出,國營事業應為企業表率,豈能知法玩法,如果中華郵政不盡快改進,將要求地方政府開處罰款,並動用檢查權進行勞動檢查。
台北郵政工會代表廖進興日前去函行政院長謝長廷,信中指出中華郵政自九十二年元月改制為公司後,人事行政局與交通部要求精簡員額,公司為落實上級政策不得不裁員,造成人手不足,被迫以違反勞動基準法方式,大舉進用臨時人員。
廖進興說,人事行政局與交通部一再要求公司減人,為配合政策,公司已將運輸、郵件分揀、封發、窗口作業等多項業務以外包方式處理,改革期間共裁員三千三百七十三人,但交通部要求員額需遞減至二萬五千三百人,在此政策下,公司只得大舉進用臨時人員擔任櫃檯和郵差工作。
勞委會表示,依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分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為不定期契約。換句話說,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等特殊情形,始可簽訂定期契約。
而臨時性工作是指,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六個月內;短期性工作是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是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則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依檢舉函內容,中華郵政公司明顯違法。
對此,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黃水成表示,人力不足的問題已向交通部反應,但受限於國營事業精簡人事的政策,因而改聘臨時人員,但聘僱契約在雙方同意下所簽,聘僱長短也是根據工作量需求所決定,並非逃避勞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