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新函釋 休息日加班費 可協商換補休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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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一例一休上路半年,勞動部昨天公布最新函釋,休息日加班費換補休「法所不禁」,可經勞資協商將休息日加班費換補休,雙方並可約定補休天數、使用期限等。

勞動部強調,勞工領取加班費是法定權益,不得事前拋棄,因此加班費換補休不可事前約定,如於在工作契約明訂或事前口頭約定,只能在出勤工作後討論。

勞資協商加班費換補休時,應不損及勞工權益、不影響人力因應,雙方可約定補休天數、使用期限、屆期未休完的時數如何處置。

「決定權在勞方」,勞動部說,勞工若認為補休無法使用或不合理,可不同意加班費換補休,雇主若片面更換即違法,可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對此,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批評,函釋「無助於解決現狀」且「不利於勞工」,不用依比例換補休,成本相對低,雇主可能迫使勞工把加班費換成補休,且補休最後可能不了了之。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也說,實務上勞資不可能對等協商,若沒有相關配套措施,函釋空間太寬鬆。

此外,由於勞基法僅規定休息日加班費「做一小時給四小時」,勞動部昨發布另一個函釋,明文規定休息日的加班工時應計算在延長工時的總數當中;如果勞工與雇主約定在休息日出勤兩小時,加班費為四小時,且計入加班工時的時數也為四小時。但若約定二小時勞工只出勤一小時,其加班時數以一小時計算;未到班及請假的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上限。

另外,勞動部昨公告,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的闈內人員納入責任制,即日起生效,往後教育部入闈人員免受一例一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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