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太太結婚十四年,育有二子,分別為十歲和八歲,先生因大腸癌三天前過世,公婆要林太太協助處理有關先生的遺產繼承問題,並告訴林太太先生留有債務,但詳細債務多少並不清楚,令她相當焦慮。
請問,林太太該如何向法院提出聲請,可免於繼承先生之債務?另倘若林太太選擇拋棄繼承,先生之債務是否由其未成年子女來負擔?
賴淑玲律師詳解:
「父債子償」一向被視為理所當然,且父母通常也不會讓子女介入了解自己的財務狀況,以至於子女往往在不明就裡的情況下,錯過了及時辦理拋棄繼承的時機;甚至在父母往生多年後,被突如其來地追討「父母生前債務」而弄得傾家蕩產之案例,亦時有所聞。
為了讓繼承人不至因繼承債務連生活都無以為繼,民法在民國九十八年做了修正,採取全面限定責任繼承,即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本案例中,林先生身後所留之財產雖然都由他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妻子兒女繼承;但林先生的妻兒對於林先生的債務,只需要用林先生的遺產來清償就可以了,並不會影響到繼承人自己原本的私人財產。
換句話說,如果林先生根本沒有留下任何遺產,那繼承人當然就不必替林先生還債;而如果林先生雖然留下一些財產,但是債務卻多於財產,那麼繼承人就只需要「拿多少(遺產)、還多少(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按照債權人的債權金額占總債務金額的比例換算清償即可。
當然,要整理及計算債權比例畢竟是十分麻煩的事,所以如果已知林先生的債務明顯多於財產,那麼「全部的繼承人」最好都在林先生死後三個月內,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手續,那就完全不必去處理林先生的遺產,更不必應對林先生的債權人,反而更加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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