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開辦首年月繳622元

 |200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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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國民年金法草案」,年滿二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未享有社會保險提供老年給付者強制納保,約有三百五十三萬人為實施對象,每月保費由政府負擔四成,民眾自付六成,中低收入戶則由政府全額負擔,預計今年底完成立法,後年實施。

假設基本工資(月投保金額)為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以調幅百分之九計),以開辦第一年保險費率百分之六計算,保險費為一千零三十七元,政府負擔四成約四百一十五元,民眾每月要繳六百二十二元。以投保四十年計,如以平均餘命十七年(活到八十二歲)推估,每年所得替代率百分之一點一計,每月約可領七千六百零三元,總計可領一百五十五萬一千零一十二元。

不過,第三年起,參照勞保調整機制,保險費率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費率不調高;而月投保金額也會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調整。換句話說,往後民眾每月所繳的保費,及請領的老年給付額度,也會隨之增加。

無力一次繳納保費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不願繳納者,逾期未繳納保費期間,不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積欠保費達十年以上者,僅得請求補繳最近十年內的保險費及利息,欠費超過十年,不得請求補繳,且不計入保險年資。

請領方式,保險年資未滿十年者,每滿一年發給一點一個月的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保險年資滿十年者,可選擇以月投保金額乘以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五五所得的數額加三千元;或選擇以月投保金額乘以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一所得的數額。國民年金及勞保年資可併計。若被保險人死亡,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繼續請領。

此外,家庭主婦得以個人加保,免除配偶加保,一旦離婚或退保,也不受影響。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終身不能工作且經濟較弱勢的被保險人,按月發給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三千元。

國民年金整合四大津貼,包括老農、敬老福利津貼、原住民敬老津貼及中低收入戶敬老津貼,但訂有落日條款,以老農津貼為例,草案明定,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六十五歲,每月還是能領取三千元「基本保障年金」,符合老農津貼資格者,每月還可以再領取二千元差額,過渡期為二十五年。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說,活越久領越多,預計開辦第十四、十五年,即可減輕財政負擔;但若財政有虧損,不排除以加稅方式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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