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前年發生粉塵爆炸事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八仙停止營業撤銷,五萬元裁罰部分駁回,仍可上訴。圖為前年粉塵爆炸事件現場。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八仙樂園前年發生彩色派對粉塵爆炸事故,被交通部觀光局裁罰五萬元,並勒令停業直到調查釐清及改善缺失為止。八仙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觀光局勒令八仙無限期全區停業,損及財產權及營業權,有違比例原則,昨撤銷勒令停業處分與訴願關於此部分的決定,至於五萬元罰鍰則維持,仍可上訴。
八仙樂園公司和瑞博公司簽場地租借約,約定把八仙園區後方的六、七、八區域(即原本的「快樂大堡礁」、「豔陽邁阿密」、「歡樂海岸」)出租給瑞博,並把水池抽乾,讓他們在前年六月二十七辦「彩色派對」。結果發生粉塵爆炸事故,造成十五人死,四百八十四人受傷,事後八仙也被觀光局以違反觀光條例,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為由,勒令停業並裁罰。
法院指出,「八仙海岸園區」共分「八仙水上樂園」、「八仙大唐溫泉」、「八仙詩泊溫旅」、「八仙生態世界」四大園區,園區廣大又各自獨立,本次違規是在未取得使用執照的六、七、八區域內,則觀光局勒令停業的範圍,應限於違規的活動場所,不應擴及與案情無關的園區。
法院認為,活動場地在塵爆後遭檢調封鎖線隔離,已達保全證據目的;且塵爆是因場地內的高溫電腦燈引燃粉塵所致,而場外區域並無違規,觀光局命令無限期停止「整個八仙海岸園區」全部營業,顯逾越實現目的必要程度,讓八仙之財產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有違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