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案 大法官:捷運徵地蓋商辦 不可!

 |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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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美河市聯合開發案爭議不休,大法官昨做出釋字第七四三號解釋,宣告政府不應該在明確的聯開計畫出爐前,就先以蓋捷運名義徵地,並和私人企業一同開發商辦或住宅;這些徵收來的土地,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否則不應移轉給第三人。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本件解釋關鍵在於,蓋捷運站所需土地依法可徵收,但若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徵收捷運站周邊毗鄰地,應另提徵收計畫,「不能用一個計畫做兩個徵收」。

監察院四年前提案糾正北市府,調查過程中法律見解與行政院有歧異,遂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昨天的解釋認同監察院見解。對未來台中、高雄捷運在徵收民地及將徵收土地用於聯合開發案的處理,都具有拘束力,主管機關必須提出兩份不同計畫。

呂太郎說,大眾捷運站、捷運路線有高度公共利益,毗鄰地有商業利益,若用同一計畫一併徵收,恐引起人民懷疑是否圖利特定廠商,須加以限制。本件解釋強調,徵地蓋捷運、聯合開發不能在同一計畫混淆,「勿用公共利益的外形,做可能會有商業利益的聯合開發」。

台北市政府一九九一年徵地蓋捷運小碧潭站、萬隆站,八年後才公告核定聯合開發計畫,捷運工程局二○○一年與日勝生公司簽投資契約,日勝生隨後取得聯合開發案建造及使用執照。

數名地主指控北市府強制徵地,打行政官司並聲請釋憲。大法官日前作成第七三二號解釋指出,國家為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等目的報請徵收毗鄰地,但毗鄰土地移轉給國家或其他私人享有,犧牲原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大法官宣告大眾捷運法部分規定違憲。

聲請釋憲的地主已可根據第七三二號解釋聲請再審;法界人士指出,七四三號解釋雖是統一解釋,但美河市案原地主若因違背法令的見解敗訴確定,仍可依本解釋作為有利新事證聲請再審。

對於大法官的釋憲解釋,台北市法務局長袁秀慧表示,大眾捷運法是中央法規,當初在辦理美河市案開發時,有徵詢過中央相關部會,中央也同意這樣的做法;現在既然大法官會議認為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不能混用,據她了解,中央有修大眾捷運法的計畫。

台北市議員王鴻薇直言,不清楚是否會溯及既往,否則不僅美河市,其他的聯合開發案也可能受到影響,且目前北市的聯開案已經很難做了,未來應該會更困難。

新店美河市自救會顧問葉祥海表示,地主們多年來四處求助、抗爭,始終未獲相關單位合理對待,「建商吃肉、北市府喝湯,我們什麼都沒有」。葉祥海說,大法官釋憲結果是遲來的正義,北市府應「拆屋還地、取消徵收」,否則應拿出誠意來賠償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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