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未來再生能源業者生產綠電後,可直供給需要的用戶。但電業管制機關層級及是否設獨立機關?朝野意見仍分歧,因此保留至院會協商。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電業法條文修正案,未來再生能源業者生產綠電後,可拉電纜直供給需要的用戶,而再生能源業賣電也需自設或購買「備用容量」,以來防備突如其來供不應求的狀況。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全面電業自由化是長期的理想,這一次的修訂雖無法一步到位,未來還需努力,但是綠電先行,以及《電業法》有百分之八十四的條文五十年沒修的情況下,能夠大幅修訂,是歷史上很大步的前進。
這次《電業法》共有九十六條條文修正,經過兩天委員會的討論,仍是有四條無共識,將保留至院會協商,包括電業管制機關、電價機制、優惠電價內容、以及核廢料遷移細項等。
此外,原本在前天逐條討論時,對於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所提案的家戶有十二歲以下兒童者得減免電費的提案,朝野皆有共識,但國民黨立委張麗善昨天提出附帶決議,主管機關要編列預算,支應優惠電價,朝野無共識,因此全部保留,交由院會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