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過釋法 不依法宣誓不得就職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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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的青年新政議員梁頌恆(左)和游蕙禎(右)日前應邀到台大演講香港本土化運動。本報資料照片

【本報綜合外電報導】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午表決通過解釋香港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內容有三點,包括要求宣誓者準確和莊重地宣讀誓詞。若以不莊重方式宣誓,等同拒絕宣誓,不能重新安排宣誓。

在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後,正在北京的香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廖長江向香港記者說,據他了解,釋法內容有三點。

第一點是第104條規定必須效忠基本法及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不單是法定內容,也是參選及出任第104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第二點是第104條規定的有關公職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這句話有以下含意,首先宣誓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及內容要求,必須真誠及莊重地宣誓,也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詞。

其次是如果宣誓人拒絕宣誓,就立即喪失第104條所列公職資格;如果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詞,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等同拒絕宣誓,後果與拒絕宣誓一樣,也不能重新安排宣誓。

再者,宣誓人必須在監誓人面對進行,監誓人有責任確保宣誓合法及莊重地進行,也有權裁定宣誓有效或無效。

第三點是第104條規定的宣誓,條例裡所列公職人員對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承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有法律約束力。

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及嚴格遵守誓言,如有虛假宣誓,或宣誓後作違誓的行為,就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香港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和游蕙禎10月12日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自行改變誓詞,把「CHINA」讀成「支那」,又披上寫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布條,結果被指宣誓無效。

其後,港府認為兩人違反宣誓守則,包括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已失去議員資格,並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裁決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再為兩人監誓。

香港高等法院3日審理案件並宣布押後裁決(擇日宣判),而在法院裁決前,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準備就這次宣誓風波解釋基本法,被外界解讀是要封殺梁、游重新宣誓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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