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十五歲的小倫加入學校的「熱門音樂社」,並且以一個月兩千元的分期方式,向樂器行購買了一把兩萬四千元的電吉他。兩個月後,小倫的父母發現小倫將零用錢拿去買樂器,認為他未成年,未經父母同意,不該擅自購買這麼高單價的商品。請問小倫的父母有權要求退費和退貨嗎?另外,小倫難道沒有權利自行決定購買嗎?
賴瑩真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有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反之,沒有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則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法律行為。」
購買東西的行為,本質上就是與賣家締結買賣契約,屬於法律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七條、七十九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由此可知,除了單純受贈禮物、摸彩得獎等純獲利的情況外,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契約,都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承認,才會生效。
在本案例中,小倫未滿二十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向樂器行購買吉他,即是與樂器行締結買賣吉他的契約,必須得到父母(即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同意。但是小倫的父母事前並未允許小倫購買,事後也不同意,因此小倫與樂器行的買賣契約即未生效,小倫的父母有權要求樂器行退費和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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