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教室 未成年少女被人強迫從事援交,有什麼法律可以保護她?

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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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現年十四歲的甜甜,原本應接受義務教育,但因為成績不好,常被父母責罵,最後憤而離家出走。

在外面,認識了十六歲的小晴,兩人不是偷錢住賓館,就是借住朋友家。

某天,兩人到KTV唱歌,小晴說自己沒錢,要求甜甜援交,並已安排兩名顧客給甜甜。甜甜拒絕,卻遭小晴粗口責罵,甚至暴力相向。甜甜迫不得已答應,先替一名顧客手淫,後被另一名顧客帶出場到賓館援交。

甜甜身心受到傷害,非常害怕,跑回家告訴父母,父母憤而向小晴提告,請問小晴觸犯了什麼法律?甜甜又該如何尋求保護?

賴瑩真律師詳解:

我國為了防制、消弭兒童、少年從事性交易,造成兒童、少年身體及心靈承受巨大的傷害,特別訂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任何人對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少年進行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都要受到本法的規範及處罰。

其中,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在本案例中,小晴強迫甜甜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因此獲取金錢利益,已違反上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須受到嚴格的重刑處罰。

至於甜甜本人,由父母向警察局提告後,警察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甜甜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評估甜甜的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再決定是要將甜甜由父母帶回,或進行緊急安置。

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甜甜,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將甜甜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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