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便改變工作內容及薪資,造成勞工權益受損,該如何解決?

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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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洪姓婦人在化妝品公司當倉管,月收入三萬四,工作五年,突然被改派去當作業員,每天包裝面膜,月薪還少一半。老闆還騙她說「每周有三天無薪假」,她信以為真,沒去上班,卻被公司以連續三天無故曠職為由開除;老闆又不提供出勤卡,讓她無法打卡,勞工權益嚴重受到影響。面對這樣的問題,洪姓婦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賴瑩真律師詳解:

勞工的工作內容與職位,為勞工與雇主締結勞動契約時的重要約定,非經勞雇雙方同意,基本上雇主不得片面逕行變更。

「勞動基準法」於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針對勞動契約之變動,新增第十條之一,訂立下列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在本案例中,雇主未得洪姓婦人的同意,便逕行將她調派到新的工作,且新工作內容除與原本的工作內容不同外,薪資也只有原來的一半,已經對勞工的工資與勞動條件形成不利之變更,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的規定。因此,雇主片面變更洪姓婦人職位與薪資的行為,應屬無效,洪姓婦人仍可主張依原本的職位與薪資繼續留任。

至於本案雇主向洪姓婦人謊稱每周有三天無薪假,使洪姓婦人信以為真而未上班,導致遭到雇主以無故曠職為由開除,亦屬於違法解雇。洪姓婦人亦可主張繼續留任,並可向雇主請求原本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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