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檢討兒童死亡保險理賠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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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年初南台地震震出「兒童死亡保險」問題,金管會主委王儷玲表示,現行理賠僅退還保費及利息,會有問題;贊成比照精障者的作法,並同時檢討兒童是否可投保壽險。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保險法修正草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王儷玲應邀出席,對於保險法第107條的「兒童死亡保單」,她說,兒童不是經濟支柱,沒有投保壽險的必要性。

王儷玲表示,有關未滿15歲兒童死亡保險理賠,金管會的立場是在天災定義清楚下,保險死亡理賠比照現行精神障礙者的做法,給付喪葬費用61.5萬元。

王儷玲進一步指出,對兒童來說,比較重要的是醫療險等其他商品,而現行兒童可投保壽險,在15歲之前仍有繳交保費,但若在15歲之前罹難,保險公司依規定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費,這會有問題,將一併納入檢討。

據保險法規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可給付喪葬費用,且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即給付上限為61.5萬元。

此外,有立委提案,除天災外,將兒童死亡給付範圍擴大包含重大意外、重大傳染病等,王儷玲表示,天災的定義非常清楚,贊成兒童因天災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喪葬費用。

至於是否擴及重大意外、重大傳染病等其他範圍?王儷玲強調,何謂「重大」必須定義清楚,這部分可能會有爭議。

保險局長李滿治說明,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是因地震引起的倒塌,屬於災害防救法中的天災,至於重大傳染病的部分,在傳染病防治法有分級,但範圍若不明確不僅不利保費計價,也容易有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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