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天函釋放寬規定,女性勞工若確實無夜間照顧需求,只要簽署證明文件,仍可從事夜間工作。圖/本報資料照
【本報台北訊】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產後一年內不得從事夜間工作(午後10時到清晨6時),鑑於現代很多婦女並未親自照顧或哺乳子女,勞動部今天發布函釋,放寬規定,女性勞工若確實無夜間照顧需求,只要簽署證明文件,仍可從事夜間工作,即日起生效。
今日國民黨立委李彥秀等多位同黨女性立委挺身捍衛女性勞工權益,共同提案修正「勞基法」,主張將目前產假由8周延長至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14周。
勞動部表示,國際公約的規範各國定義不同,有些是產假和育嬰假合起來稱親職假,但我國是把產假與育嬰留職停薪拆開,沒有比其他國家少,至於產假周數檢討,將邀勞雇、婦女團體、衛福機關及專家學者討論。
女性不得從事夜間工作之規定,見於勞基法49條,一般女性可在經勞資同意,或資方提供交通工具等情況下,不在此限。但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勞工,仍不能於夜間工作。其中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一年內。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立法意旨在於保護需哺乳婦女生活作息正常,因此若未親自照顧或哺乳女性勞工不在此限。但實務上有些企業為免觸法,一律限制產後女性勞工,一年內均不得輪值夜班,以致很多女性勞工反映,此一規定反而影響其就業權益,不利工作。
官員表示,現代工作型態多元,需夜間輪值工作不少,且很多婦女亦由保母或家人協助照顧幼兒,因此經邀集學者專家、勞雇團體及相關婦女、衛福團體研商後,取得各界共識,認為依現行法令,原則仍禁止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但也應尊重女性勞工自主權及工作權。
不過為免女性勞工非自願工作,勞動部表示,女性勞工簽署聲明書或切結書,不拘於特定形式,但需為女性勞工親自提供,而且必須事先備妥,若於勞動檢查後才由勞工補提供證明,一律不予採認。此外,產後一年內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是否符合規定,雇主仍負有舉證責任,雇主絕對不可有強迫產後女性勞工簽署,或要求必須接受夜間工作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