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婦女上夜班 擬解禁

 |2016.03.08
1079觀看次
字級
勞動部今天函釋放寬規定,女性勞工若確實無夜間照顧需求,只要簽署證明文件,仍可從事夜間工作。圖/本報資料照

【本報台北訊】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產後一年內不得從事夜間工作(午後10時到清晨6時),鑑於現代很多婦女並未親自照顧或哺乳子女,勞動部今天發布函釋,放寬規定,女性勞工若確實無夜間照顧需求,只要簽署證明文件,仍可從事夜間工作,即日起生效。

今日國民黨立委李彥秀等多位同黨女性立委挺身捍衛女性勞工權益,共同提案修正「勞基法」,主張將目前產假由8周延長至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14周。

勞動部表示,國際公約的規範各國定義不同,有些是產假和育嬰假合起來稱親職假,但我國是把產假與育嬰留職停薪拆開,沒有比其他國家少,至於產假周數檢討,將邀勞雇、婦女團體、衛福機關及專家學者討論。

女性不得從事夜間工作之規定,見於勞基法49條,一般女性可在經勞資同意,或資方提供交通工具等情況下,不在此限。但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勞工,仍不能於夜間工作。其中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一年內。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立法意旨在於保護需哺乳婦女生活作息正常,因此若未親自照顧或哺乳女性勞工不在此限。但實務上有些企業為免觸法,一律限制產後女性勞工,一年內均不得輪值夜班,以致很多女性勞工反映,此一規定反而影響其就業權益,不利工作。

官員表示,現代工作型態多元,需夜間輪值工作不少,且很多婦女亦由保母或家人協助照顧幼兒,因此經邀集學者專家、勞雇團體及相關婦女、衛福團體研商後,取得各界共識,認為依現行法令,原則仍禁止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但也應尊重女性勞工自主權及工作權。

不過為免女性勞工非自願工作,勞動部表示,女性勞工簽署聲明書或切結書,不拘於特定形式,但需為女性勞工親自提供,而且必須事先備妥,若於勞動檢查後才由勞工補提供證明,一律不予採認。此外,產後一年內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是否符合規定,雇主仍負有舉證責任,雇主絕對不可有強迫產後女性勞工簽署,或要求必須接受夜間工作等事實。

熱門新聞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不單只有報導佛教新聞,乃以推動祥和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以關懷人類福祉、追求世界和平為宗旨,堅持新聞的準度與速度、廣度與深度,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關懷地球永續經營、延續宇宙無窮慧命,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自許成為「社會的一道光明」的《人間福報》任重而道遠,在秉持創辦人星雲大師「傳播人間善因善緣」的理念之際,更將堅持為社會注入清流,讓福報的發行為人間帶來祥和歡喜,具體實現「人間有福報,福報滿人間」的目標。
人間福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70470026

 
聯絡我們 隱私權條款

Copyright © 2000-2024 人間福報 www.merit-time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