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遭受辦公室性騷擾,卻被要求離職,該如何爭取權益?

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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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小茹是今年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因為景氣不好所以工作也不好找,找了將近半年,終於找到一分在一間私人機構擔任行政會計的工作,底薪跟員工福利都很不錯。

同時期還有一位新進員工小馬,大家一開始對他印象還不錯,但小馬卻會利用工作機會,假藉各種理由對小茹毛手毛腳,讓她感到非常不舒服。小茹也曾經向主管反映,但情況完全沒有改善,近日又再度反映,不料主管卻說別人都沒事,為何只有妳有事?如果妳沒有辦法待在這裡,請妳離開。小茹因為工作福利不錯,而且又不是自己的問題,不甘心就這麼離開,請問小茹該怎麼辦?

賴淑玲律師詳解:

小馬利用工作機會對小茹毛手毛腳,令她感到非常不舒服,這是一種性騷擾的行為,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的情形時,應該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當小茹向主管反映遭到小馬性騷擾的事,主管反而說:「如果妳沒有辦法待在這裡,就請你離開。」而沒有採取任何立即有效的糾正或補救措施,例如:立即召開性騷擾的調查程序、暫時調整小馬的職務或座位,不再讓小馬有任何機會繼續騷擾小茹……等,無異任小茹繼續處在隨時可能遭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中,對小茹毫無保障。

這時,小茹應按照公司內部的申訴管道正式提出申訴,如果公司沒有制定申訴管道,就要直接向公司的最高層反映或申訴。倘若公司還是置之不理,小茹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申訴,該公司會被主管機關裁罰,並應賠償小茹因此所受到的損害。

只不過小茹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在法律上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小茹雖然向主管反映遭到小馬性騷擾的事,但主管知道這件事,並不等同於「雇主知悉」此事,除非這位主管在公司的權力地位已達到足以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可以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小茹事務的權限,否則縱使小茹已經向主管反映,公司方面還是可以說他們完全不知情;所以,小茹最好還是再向公司的最高層反映,或按照公司所制定的性騷擾防治措施裡的申訴管道,正式提出申訴。

第二、不管小茹是用口頭或書面向公司反映、申訴,一定要留下錄音或蓋上公司收件章的書面副本(或存證信函加回執)當作證據,否則有些惡質的主管或公司,為了規避法律責任,事後會完全否認曾經接獲小茹的反映或申訴。

遭遇性騷擾絕對不是被害人的錯,雇主絕對有義務提供勞工友善的工作環境!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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