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南訊】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昨天偵結,許添財需核銷的特別費均被認定依法核銷,獲不起訴處分;許陽明則被控使用一百三十張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金額共三十一萬餘元,其中包括太太立委管碧玲的三萬多元消費,遭依貪污罪嫌起訴,但並未具體求刑。
南檢偵辦這起特別費案,認定貪污與否的關鍵,在於須檢具單據的半數費用有無確實提報,若用不實發票,就涉貪污,至於無需發票的另一半,檢方認定是「首長實質薪資補貼」,未予深究。
而北檢侯寬仁檢察官起訴馬英九,則是查辦不需檢具發票的一半,並認定馬英九有公款私用情形,至於需檢具單據部分,馬英九的核銷經查都合法。南檢與北檢偵辦的標準,截然不同。
南檢表示,許添財的特別費中,須單據核銷部分雖無法證明是私人支出,但同期間許添財用於犒賞員工、志工、公務饋贈,已超過特別費金額,且有領據可證明。
至於許陽明的不實發票部分,包括許陽明任期前、卸任後及私人花費發票共二十二萬七千九十百九十七元,另有許陽明妻子立委管碧玲消費發票共三萬零二百四十二元,以及副市長室秘書王筱方與隨扈黃紋崇私人的消費發票共五萬九千三百四十三元。
檢察官陳明進認定許陽明等三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應追繳貪污所得,但遭依起訴的王筱方、黃紋崇因並未獲利,檢方請求從輕量刑。
許添財表示,不起訴是正常的結果,但他建議將特別費改為公關加給納入薪水,免生爭議。
許陽明則強調,其特別費未曾匯入薪水帳戶,而且檢方也認定他不需要檢據發票的部分已超過要檢據的部分,他自認因此不構成貪污,檢方的認定有問題,他認為檢方可能保護到不該保護的人,卻犧牲了他。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明進在許添財的不起訴處分書中,暗指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檢察官侯寬仁是束縛在「法律概念」的象牙塔中去解釋法條的「法匠」。不過,侯寬仁認為兩案並無不同,他強調,南檢的處分書,主要理由是指許添財「用完」特別費,經查罪證不足,非全然以「實質補貼」一項遽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