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商品排除鑑賞期 最快年底上路

 |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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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消保處近日預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最快年底起,網購易腐敗的生鮮商品無法再享「七天鑑賞期」的退貨權益;透過手機下載購買App遊戲、電子書,或購買線上音樂,也不能用了幾天後再主張要無條件退貨。

消保處說,消保法原規定,「郵購」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無須任何理由和費用退貨。郵購包括電視、電話、網路和型錄等無法實際檢視商品的消費管道。

由於網路發展改變時下消費型態,鑑賞期規定出現爭議,過去曾有民眾網購年菜,菜都快吃光了,才主張內容物與圖示不符或生鮮已腐敗,要求無條件退貨;加上國外早有但書規定,立法院今年六月因而修正通過《消保法》,以更貼切的「通訊交易」取代「郵購」用詞,並新增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另訂但書。

根據草案,鑑賞期例外情事採正面表列,共有六大類商品或服務,包括易腐敗、保存期短或解約(退貨)時即將逾期;客製化商品或服務;報紙期刊或雜誌;消費者已啟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無形的數位商品或應用程式,一經提供即完成線上服務;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至於日前金管會和金融業者擔心金融服務(如線上匯款)未被排除,恐引發匯兌爭議,最後被列入「無形數位商品或應用程式」的範疇中,沒有鑑賞期。

不過,消保處也強調,這六大類商品或服務,只是不能享有七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但若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有瑕疵,仍可依民法向業者主張減少價金或交付無瑕疵的商品或服務;如有其他損害,甚至還可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消基會批評,六大例外商品或服務排除後,恐限縮消費者權益,開消保倒車;消保處回應表示,已比國外來得謹慎保守,如歐盟就有十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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