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問】
小萍與大同交往多年,雙方始終未論及婚嫁,誰知去年小萍產下一子丁丁後,雙方感情隨即宣告破裂,而大同也一直未認領丁丁。小萍不希望丁丁成為父不詳的孩子,請問小萍該怎麼做?
【解析】
小萍與大同並未結婚,因此丁丁生下來就是個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丁丁與大同並無任何身分關係,因此,丁丁只能透過生父的認領,在法律上才會與大同發生父母子女關係,並且被視為大同的婚生子女;至於丁丁與小萍的關係,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而請求認領之規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明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案丁丁是在小萍與大同交往期間所生,由於大同一直未認領丁丁,因此小萍可以先請求大同認領丁丁;如果大同拒絕,則小萍可依照上開條文之規定,起訴請求大同認領丁丁為其子女,但須注意應於丁丁出生後七年間起訴請求才可以;或者是丁丁在成年後二年內,自行向大同請求認領也沒問題。
此外,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是以,一旦大同認領丁丁,其效力將會回溯到丁丁出生之時,因此,自丁丁出生時起至成年為止所需之扶養費用,大同都應該與小萍一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