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動部昨天發布函釋,女性受雇者年度內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連同病假日數都請滿,若仍有生理假需求,每月仍可請一天,雇主應給假,但可以不給薪,且不得影響全勤,即日起生效。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勞工每月可請生理假一天,其中三天是完整的生理假,餘則併入一年三十天的「病假」中,合計共有三十三天,雇主應給半薪。
但日前有女性勞工因三十三天請滿後仍有生理假需求,卻遭病假排擠,詢問勞動部該怎麼辦?勞動部找來專家學者開會討論後,昨天發布解釋令,即起實施。
勞動部說,雇主不得拒絕生理假,否則可開罰二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不過,根據勞動部相關雇用管理調查,有將近百分之十五的雇主坦言不希望員工請生理假,會拒絕,或要求以其他假別處理。
有女性勞工反映,寧可浪費自己的全薪特休假,也不願請會被扣半薪的生理假,更別說是沒錢的生理假;也有人擔心會遭雇主刁難,根本不敢請生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