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袁秀慧律師
案例:
夏天到了,手搖飲正夯,也是不少學生打工的首選,但蕭蕭在飲料店打工經常被老闆刁難。蕭蕭說:「老闆不會先教你怎麼做,只會用講的,把東西放在那邊就不管了,如果做錯飲料,直接開罵,罵完之後,還要我把這杯飲料買下來。」
蕭蕭想問,因為做錯飲料被要求自行買下、無故扣錢、加班沒薪水,這些合理嗎?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袁秀慧律師詳解: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內容是勞工朋友們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因此,雇主與勞工所訂的勞動條件,是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最低標準。而加班相關的規定,在該法第二十四條有明文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因此,本案例中,只要蕭蕭有加班事實,雇主就得依法給予加班費用。
雇主雖然可以對勞工的行為加以考核,並給予適當的獎懲,但必須要有明文告知,此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也有規定,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有關獎懲事項,施行細則第七條中也規定勞動契約中可以約定獎懲有關事項。因此,雇主可以罰扣工資作為懲戒手段,但必須在工作規則中載明或在勞動契約中與勞工約定清楚。
像本案例中,雇主如果沒有教導蕭蕭必要的工作技能,卻在他做錯時,要求他必須付錢買下做錯的飲料,顯然將不能歸責於員工的錯誤要求員工負責,即使列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也是無法通過法院的檢視。
像蕭蕭所面臨的雇主不當行為,如無故扣錢、加班沒薪水等,不妨透過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加以調解,如果無法調解,也可以透過法院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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