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條款」三讀 上市公司爆食安可停牌

 |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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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有鑑於國內發生頂新集團黑心油、日月光偷排汙水等事件,金管會要求食品、金融及化工業實收資本額100億以上的公司,應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卻無法律規範收實際成效,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上市公司若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得令停止有價證券之買賣,不能在股票市場交易。此一條文,也被稱為「頂新條款」。

依照現行條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對有發生「重大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等情況,有影響市場秩序、損害公益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停止其一部分或全部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經紀商的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但有鑑於國內日前發生頂新集團黑心油、日月光偷排汙水等事件,現行法約束恐有疏漏,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進黨立委許添財的提案,將「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也納入限制買賣、停牌的條件。

此外,現行法規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如有疏漏或不實,董事長及總經理必須擔負絕對賠償責任,但為避免太過嚴苛的責任降低適任優秀人才擔任董事長、總經裡的意願,立法院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的提案,董事長、總經理改負「推定過失」責任,而非絕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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