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本會期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項修法將使得器官來源更少。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今後至大陸地區非法換肝換腎,返台後恐有牢獄之災。立院本會期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已達成共識,明定國人至海外接受非法的活體器官移植,最高將面臨5年刑責及30萬元罰鍰。
此外,這次修法重點還包括「死刑犯不得作為器捐來源」,雖然衛福部不願把「死刑犯」文訂在母法中,但增列立法說明,在器捐指引及臨床指引中,明定不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在修法之前,台灣是可以使用死刑犯的器官。
這項修法將使器官來源更稀少,為了擴大國內器官捐贈來源,草案則增訂「換發健保卡、身分證、駕照時,行政人員須負起例行徵詢責任」。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指出,未來民眾換發相關證照,承辦人將主動詢問是否有意願捐贈器官;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表示,修正草案已完成初審和朝野協商,可望在立院這個會期三讀通過,希望未來有更多人能夠發揮大愛,加入器捐行列。
為了杜絕器官移植旅遊、仲介及買賣,草案增訂相關罰責;病人至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台後在國內醫院接受後續治療時,醫師必須將相關資訊主動報給醫院,醫院也有通報義務,如未通報將罰3萬至15萬元,如提供錯誤訊息則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責。
由於事涉敏感,包括「器捐來源擴大至情感緊密關聯者」、「無心跳死亡器捐」均未能入法,衛福部醫事司認為時機未到,不過「無心跳死亡器捐」將研議制訂相關臨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