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簽約 立院可退回重談

 |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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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條約締結法》草案,將我國與他國締結條約、協定的程序法制化,明訂立法院要求修正雙邊條約時,應將條約退回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但兩岸相關協議不受此法規範。

現行我國與他國締結條約、協定,僅外交部「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可規範,缺乏法律依據。外交部條法司司長申佩璜說,此法若順利三讀,未來行政部門與他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經濟合作協定時,事前、事中、事後都須獲立法部門同意、支持。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主辦機關在訂定條約、協定草案前,應向立法院說明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條約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委員會也通過立委陳鎮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授權立法院有要求修正條約、保留、退回重新談判的職權。

民進黨籍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委蕭美琴說,過去與邦交國、紐西蘭、新加坡等國簽署FTA或相關協定時,外交部都有到立法院溝通報告,因內容爭議較小,都是「包裹通過」,未來此法若三讀通過,國會對窒礙難行、國內民意強烈反對條文,就可要求重新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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