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教師待遇 明定「準用」公校

 |20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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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加強保障教師權益。圖為立法院長王金平(右)敲槌通過。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明定私校教師待遇「準用」公校,教師待遇的本薪、加給、獎金等權益法制化,並制定相關罰則,保障教師權益。新法擴大公立學校職務加給對象,除兼任主管職者,導師、特殊教育工作者也同享職務加給。

日前法案初審版本歸併,私校職務加給「得準用」公立學校規定,引發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校教師團體抗議,指草案將原本的「準用」改為「得準用」,一字之差恐讓私校大開減薪巧門。

今日朝野協商後,新法將「得」字刪除,私校教師職務、地域加給都準用公立學校規定。並新增附帶決議兩項,未與教師協議前,私校教師加給的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公布前之數額。並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私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規定辦理。

「教師待遇條例」也規定,若私校教師加入工會,可授權工會代表協議職務、學術、地域加給;未協議前,校方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罰則部分,若私校有積欠教師月薪或教師於任聘期間未發薪資等狀況,得處10至50萬元罰鍰;若私校未依聘約給教師薪資,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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