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赴日展售「翠玉白菜夜光鑰匙圈」,是以清翠玉白菜為造型的縮小版。圖/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
【本報台北訊】故宮賣翠玉白菜等文物複製品收益,未來不再是故宮員工的外快。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受政府和公益團體委託代辦、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時,可提供非社員使用。
由於過去故宮消費合作社將故宮博物院委託銷售的盈餘分配給員工引發爭議,因此本次修法被稱為「故宮條款」。
故宮曾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銷售文物複製品與餐飲服務,從民國90年到97年將新台幣1億7000萬元盈餘分配給消費合作社員工,引發爭議;內政部與審計部都要求應追回,但故宮稱依法辦理未自肥。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表示,故宮消合社每年營業額超過上億元,多來自於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是以合作社之名,行對外營利及逃稅之實,有違合作社設立精神。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50%;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30%;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
此外也增訂罰則,若合作社違法將收益非配給社員,可處新台幣四千4000元以上五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遭罰三次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可命該合作社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