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萱萱與阿強在公司是分屬不同企畫團隊的組長,最近為了競爭一份廣告合約,彼此團隊鬧得水火不容。在比稿前夕,公司開始出現流言蜚語,內容大約是說萱萱靠後門才能升遷快速。公司知道後,不只沒有調查事實真相,甚至將萱萱降職以平息謠言,請問萱萱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賴瑩真律師解答:
工作職位的內容與調動(包括升遷、降職或工作地點的改變等等),除了造成工作內容、地點的改變,更對勞工的薪資、獎金、福利、休假,甚至勞健保的保障,或多或少都會影響到工作權的權益,更是構成雇主與勞工締結勞動契約的重要內容。若未得雙方同意或有正當合法理由,任一方均不得片面更改勞工的職務內容。
因此,我國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規定:若雇主片面違反勞動契約而調動勞工職務或薪資、工作地點等,勞工均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又,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準用關於同法第十七條雇主應給付資遣費之規定,意即勞工可依自己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即可向雇主請求發給相當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則以比例計算之。
此外,因為雇主或勞工均不得任意變更勞動的契約內容,因此,勞工也可以選擇不終止契約,並向法院訴請雇主應依雙方勞動契約內容,恢復勞工原來的職務,繼續任職。
在本案例中,萱萱遭到公司片面且無理由的降職,已屬違法。除了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規定,與公司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外,亦可請求公司回復原職,繼續保有她原來的職務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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