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汙 23項有害物質納管

 |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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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環保署擬修正水汙法中「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新增鋅、戴奧辛、三氯乙烯,以及鄰苯二甲酸等多種塑化劑共23項有害健康管制標準,但今天舉行修法公聽會時,環團質疑環保署未將俗稱「化骨水」的氫氟酸,及甲基汞以外的有機汞納入管制,指環保署「明為加嚴,實為黑箱放水」。

環保署水保處長俊宏表示,會把環團意見納入修法參考,預計下個月再開1次公聽會後,6月公告實施,凡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入土壤或地面水體的廢汙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水汙法的管制標準,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水汙法第36條原訂有有害健康物質種類,但91年修正公告施行至今逾12年未修正;但近年石化業、光電業產生的有害健康物質大增,環保署決定修改規定新增23種有害健康物質,修正後共有53種有害健康物質列管。

這次新增管制的有害健物質包括鋅、錮、鎵、鉬、戴奧辛、苯、乙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氯乙烯、三氯乙烯,以及鄰苯二甲酸等多種塑化劑,並把原本已列管的氟化物變更為氯鹽、原已列管的有機汞改為甲基汞。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氟化物在光電業製程中,常被用來溶解玻璃表面,「氟鹽」無法涵蓋所有氟化物,尤其氟化物中有許多劇毒致癌pfoa、pfos物質,建議環保署仍應管制氟化物,而非只管制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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