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0餘年 RCA汙染 一審判賠5.6億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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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公司員工自救案纏訟10多年,台北地方法院17日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5億600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圖為RCA員工關懷協會成員。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RCA(美國無線電公司)工殤案歷經10幾年訴訟,台北地院今天1審宣判,判決認為其使用致癌有機溶劑與員工罹癌間有因果關係,加上員工家屬精神創傷,RCA與湯姆笙須賠償445名員工共5.6億元。

工傷協會表示,雖然判賠金額太少,但是其重大意義已超過對受害者個人健康傷害的賠償,RCA在台對勞工職業傷害、土地汙染等,必須全面性付出代價。

判決理由指出,RCA公司從民國59年到81年間,在桃園生產電視機選擇器的生產期間,使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烷、二氯甲烷等4種有致癌有機溶劑焊,合議庭依照「疫學因果理論」,再依統計學方法,認定有合理的蓋然性,連結員工的罹癌與RCA使用致癌有機溶劑之間,確實存有因果關係。

合議庭審酌獲准判的RCA前員工,有人目睹至親罹癌,承受癌未陪伴過程的漫長煎熬,或因自身罹癌而身心靈遭受嚴重創傷,至今難以平復,審酌受害員工起訴迄今10餘年來,未獲被告善意對待或賠償,加上RCA公司於民國87及88年間先後將巨額資金共32億元,匯到法國等國外銀行,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的可能,因此依員工受有損害的不同情況,逐一判賠。

立委邱文彥今天表示,員工罹癌與汙染是否有直接關聯,需要相當多的研究調查來佐證;即便如此,RCA也應基於人道立場,對患者負起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

關於土壤、地下水汙染求償,邱文彥以美國過去「愛渠事件」為例,化工廠等公司在廢棄運河附近掩埋有害廢棄物,地表加以綠化,多年後該地開發為住宅區與小學,直到居民發現異味、甚至出現畸胎等,才發現問題,訴訟過程也是曠日廢時。

他說,環境汙染與病理的關聯性必須有長期的追蹤研究,例如RCA汙染案中,患者的飲用水是否均來自地下水;若全來自地下水,病理與汙染兩者的關聯性就非常強,但要證明汙染與致病的直接關聯性較困難,但患者確實是在無知的狀況下,身體受到很大殘害,在相對關聯性上,RCA應基於人道立場,對患者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此外,環保署也可依行政罰法,向業者提出不法利得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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