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均熙年底要與交往二年的男友結婚,在結婚前,她想與男友訂定婚前栔約,其內容不外是婚後兩人應當遵守的規則,其中重要的一項為:婚姻關係中若一方有外遇行為時,將無條件接受另一方所提出的離婚條件,包含放棄孩子監護權、支付四百萬元的分手費……
不過,均熙不太了解婚前契約的約束力及法律效力為何?就算她列出一張漂亮的婚前契約,兩人也都簽名蓋章,但到底功用有多大呢?
袁秀慧律師解答:
婚前契約,顧名思義是雙方在結婚前,為了保障夫妻婚後權益所訂定的契約,其內容通常是針對結婚後生活、外遇時的賠償金、離婚時財產分配以及孩子親權等。我國的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可否訂立婚前契約,然而,因為親屬法乃屬高度人倫道德規範的法律,本於婚姻純潔、神聖之立論,婚前契約的訂立似乎有違締結婚姻的本質,因此,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至今仍有很大的爭議。
本案例中,從均熙希望訂立的內容來看,如果是針對未來兩人家庭生活應當遵守的規則約定,顯然並無違反夫妻對日常生活之分工規畫,就此部分應認定為有效。
但如涉及約定一方發生外遇行為時,須無條件接受另一方的離婚要求及放棄子女監護權等等,由於配偶與人合意性交在法律上本來就是明文規定的離婚事由,即使不約定也能構成。而子女監護問題因涉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考量,並非全然可放任父母雙方自行約定。因此,以外遇為放棄子女親權的約定,即使未來到法院請求判決,法院仍可本於職權,決定子女親權的歸屬,並不受父母雙方約定所束縛。
又一方外遇的行為既然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即便在未訂立婚前契約的情形下,受侵害的一方仍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因此,訂立婚前契約是否真能為結婚的雙方帶來保障,乃是見仁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