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基改原料逾3% 6月起須標示

 |20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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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食藥署今天預告修正,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標示,提前於今年6月1日實施,且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放大,不能小於5毫米;大豆油等經加工製成的產品,即使最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只要使用基改原料,仍需標示。

衛福部原本規定,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有公司登記的黃豆粉、黃豆粒等,只要使用基改食品原料,105年1月1日起要標示;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表示,因立法院多位立委認為實施日期應更早,後來立委田秋堇也提案要求提前,食藥署決定提前實施,今天預告提前半年在6月1日實施。

食藥署表示,新制上路後若業者不依規定標示,將依食安法開罰3萬到300萬元,標示不實開罰4萬到400萬元。

另外,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如果非有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過3%,也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必須標示;若非故意攙雜率低於3%,業者可自行決定是否標示「符合國家標準」或標示實際非故意攙雜率。

至於其他散裝的初級加工產品,例如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成的素肉產品等,則分兩階段實施,連鎖且有公司登記業者,應從10月1日起標示;非連鎖、未有公司或商業登記的小型業者,則從明年1月1日起標示。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說,原本規範大豆油等如果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可以不用標示基改,但新修訂後大豆油等產品就算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仍需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黃豆加工製成,但已不再含基因改造成分」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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