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紅利限二年 金管會:不違法

 |20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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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銀行以刷卡累積紅利點數吸引民眾辦卡、消費,台聯立法院黨團昨天質疑業者未明確告知兌換期限,讓五十億元的消費者權益憑空蒸發。不過,行政院金管會則說,紅利集點屬銀行促銷策略,只要提前告知變更,並無違法。

台聯黨團總召集人曾燦燈說,國內流通卡數超過百萬張以上的八家銀行,除國泰世華、台北富邦與花旗銀行,其他銀行紅利點數大多只有二年兌換期限,且只在帳單上通知,如果過期,紅利將遭銀行自動歸零,違反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紅利點數五年請求權的規定。曾燦燈要求,除非消費者書面回復銀行,否則銀行不能隱瞞或片面解除給付義務。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林棟樑則表示,銀行推出刷卡集紅利點數與辦卡送贈品性質一樣,都是促銷策略,有六、七成銀行限二年內兌換,只要提前六十天通知消費者即可。至於贈品與紅利點數是否為定型化契約一部分,需要再檢視、再討論。

行政院消保會官員認為,紅利點數兌換能否限期,在法律上有爭議,若屬有期限的贈與行為,銀行的確可以撤銷,建議修法釐清。

公平交易委員會則建議主管單位與銀行修改定型化契約範本,以粗黑字體提醒消費者紅利兌換期限等相關權利義務,避免資訊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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