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難民法 中港澳人士適用

 |200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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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難民法」草案,外國人士如果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是抱持特定政治意見,有正當理由懼怕受迫害者,都可以向我國聲請難民認定,大陸地區人民和港、澳居民,除另有規定外,可適用難民法。難民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表示,難民法草案對難民認定要件、程序及審查機制詳實規範,並對申請人在台停留期間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安置、收容等各項基本權利均予充分支援與協助。

難民法草案並規定,若具有兩個以上國籍者,以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不能受國籍國保護、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國者為限。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其申請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期間,適用外國人居留、永久居留及歸化規定。

為與國際接軌,難民法草案也規定,當事人向我國申請難民認定後,我國得依個案情節,要求申請人先經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認定或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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