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門道 旅遊不掃興

 |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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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宇政台北報導】今年春節假期長達九天,許多民眾早已規畫了旅遊行程。但,出門旅遊最掃興的莫過於碰到糾紛、花錢又受氣。消基會昨天公布去年接獲旅遊申訴的前五大類型,提醒消費者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遇到領隊、導遊服務品質不佳或態度惡劣該如何?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可向台灣旅行社反應,如果最後仍無法改善,事後可依其情節輕重爭取到部分團費的退費或其他補償方式。

遊樂園遊樂設備不足或欠佳,讓你玩得「不夠本」,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可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二百二十七條請求賠償損害。還有業者自行變更日期或行程;或在旅遊途中,旅行社業者臨時變更景點、飯店等,可以利用手機拍照,回國後有憑證可以要求賠償。

消費者於出發前取消行程的退費糾紛則有兩種,若是個人因素無法前往,這種情形下,愈早通知旅行社退費比率就愈高。

如果是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旅行社的事由,導致無法出團,則業者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立即通知旅客並說明事由;若怠於通知,致使旅客受到損害,那麼旅行社也要負賠償責任。

政府也制訂有國內外旅遊的定型化契約,就算民眾簽了旅行社的契約後發現跟定型化契約有出入,仍是以定型化契約為主,這方面,相當保護民眾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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