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儀君的老公外遇,被儀君發現後,老公逐漸疏遠儀君,甚至離家出走,儀君在老公離家半年後,到警局將老公報為失蹤人口,如今他已離家兩年多,至今毫無音訊,儀君對這段婚姻已死心,想要辦理離婚手續,她該怎麼做呢?
郭怡青律師:
依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惡意遺棄是可構成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的事由。儀君已經把老公報為失蹤人口,音訊全無已兩年多,顯然沒有照顧家庭及孩子,已符合惡意遺棄的條件。只因老公已經失蹤,不可能和儀君談協議離婚,所以,只能直接訴請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雖然走的是法院訴訟程序,但像離婚這種家事案件在起訴後,一定得先經過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立,才會由法官判決。儀君起訴後,如果法院通知不到她先生來開庭的話,儀君須先聲請法院公示送達開庭通知,如對方仍然不到,再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也就是請法官聽完儀君這一邊說法就可下判決了,這是較符合經濟效率的一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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